公司股東會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所製作之書面及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股東戶號。 三、股東戶名。 四、股東持股數。 五、各議案內容。 六、有董事或監察人之選任者,其相關事項。 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根據公司股東會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的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44-2條,行使表決權的股東應該在製作書面或電子方式的行使表決權時,記載以下事項:公司名稱、股東戶號、股東戶名、股東持股數、各議案內容、有關選任董事或監察人的相關事項,以及其他主管機關所規定的事項。 可參考資料: - 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44-2條。 - 《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44-2條修正草案》,專案進行中。 - 《公司股東會臨時決議書範本》,我國公司法相關解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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