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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 4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司股東會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所製作之書面及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股東戶號。 三、股東戶名。 四、股東持股數。 五、各議案內容。 六、有董事或監察人之選任者,其相關事項。 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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