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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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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司股東會採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電子投票相關事務應委外辦理。
  2. 2.前項受託辦理電子投票事務者以第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代辦股務機構或公司,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為限,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有三人以上專任之資訊專業人員。 二、電子投票平台應具備股東行使表決權身分識別及安全機制,並應取得資訊安全管理國際標準之認證證明文件。 三、電子投票平台應具備同地、異地備援機制。
  3. 3.受託辦理電子投票事務者應檢具前項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報本會備查後,始得辦理電子投票相關事務。
  4. 4.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一日修正發布前已受託辦理電子投票事務者,應於本準則修正發布後六個月內依前項規定報本會備查,屆期未完成備查者,不得受託辦理電子投票事務。
  5. 5.受託辦理電子投票事務者每年應將符合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資訊安全管理國際標準認證之稽結果報本會備查。
  6. 6.受託辦理電子投票事務者不得同時受託辦理股務事務或擔任股東會委託書徵求人、受託代理人或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以上法條所提及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44-1條,主要是針對公司股東會採用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的相關事務做出了規定。 根據第1項,公司股東會採用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需要委外辦理相關的電子投票事務。 而根據第2項,委外辦理電子投票事務的機構或公司,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 擁有至少三名專職的資訊專業人員。 2. 電子投票平台必須具有股東身分識別和安全機制,並且必須獲得資訊安全管理國際標準的認證文件(例如ISO 27001)。 3. 電子投票平台必須具有同地和異地備援機制。 另外,根據第3項,委外辦理電子投票事務的機構或公司必須提交相關資格證明文件給公司股務處理機構(本會)審核,才可開始進行電子投票相關事務。 根據第4項,已經受託辦理電子投票事務的機構或公司,必須在本準則修正發布後六個月內按照前述規定提交相關資料給本會審核,逾期未完成審核的機構或公司將不得繼續受託辦理電子投票事務。 此外,根據第5項,受託辦理電子投票事務的機構或公司每年都需要將符合第2項第2款所規定的資訊安全管理國際標準認證的稽核結果提交給本會審核。 最後,根據第6項,受託辦理電子投票事務的機構或公司不得同時受託辦理股務事務,並且不能兼任股東會委託書徵求人、受託代理人或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的角色。 以上的解釋主要參考自《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本身,並且根據該法條列舉的規定進行解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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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4-1 條規定:「公司股東會採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電子投票相關事務應委外辦理。前項受託辦理電子投票事務者以第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