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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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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股東、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前,在視訊會議平台進行各項議案表決及選舉議案投票者,其意思表示視為送達公司。未為意思表示者,視為棄權。
  2. 2.股東、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前,於視訊會議平台修改其已為之投票意思表示時,視為撤銷前意思表示,並以修改後之意思表示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44-18條的規定,當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時,股東、徵求人或者受託代理人可以在主席宣布投票結束之前在視訊平台上進行各項議案的表決和選舉議案投票。這些意思表示視為已送達至公司。如果沒有進行意思表示的情況,則視為棄權。 此外,根據同一條的第2項規定,股東、徵求人或者受託代理人在主席宣布投票結束之前,如果在視訊平台上修改了他們已經做出的投票意思表示,這將被視為撤銷之前的意思表示,並且以修改後的意思表示為準。 例如,如果在股東會視訊會議期間,股東使用視訊平台進行表決並投票支持某個議案,則該意思表示被視為已送達至公司。但如果該股東在主席宣布投票結束之前,在視訊平台上修改了他們的投票意思表示為反對該議案,則這將被視為撤銷之前的意思表示,最終以修改後的意思表示為準。

  • 代理人名詞
  • 送達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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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4-18 條規定:「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股東、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前,在視訊會議平台進行各項議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4-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