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44-18條的規定,當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時,股東、徵求人或者受託代理人可以在主席宣布投票結束之前在視訊平台上進行各項議案的表決和選舉議案投票。這些意思表示視為已送達至公司。如果沒有進行意思表示的情況,則視為棄權。 此外,根據同一條的第2項規定,股東、徵求人或者受託代理人在主席宣布投票結束之前,如果在視訊平台上修改了他們已經做出的投票意思表示,這將被視為撤銷之前的意思表示,並且以修改後的意思表示為準。 例如,如果在股東會視訊會議期間,股東使用視訊平台進行表決並投票支持某個議案,則該意思表示被視為已送達至公司。但如果該股東在主席宣布投票結束之前,在視訊平台上修改了他們的投票意思表示為反對該議案,則這將被視為撤銷之前的意思表示,最終以修改後的意思表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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