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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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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第一項股票持有人,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數變動之情形,向公司申報,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總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
  2. 2.前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46條的規定: 1.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股票持有人應該在每個月的五日之前向公司申報上個月份持有股數的變動情況。 公司則應該在每個月的十五日之前,將這些申報彙總後傳輸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上。完成傳輸後,即被視為已按規定完成公告申報。 2. 第二項的規定則是將第一項的規定準用於其他相關情況。 根據以上資料,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根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46條的規定,股票持有人應該在每個月的五日之前向公司申報持有股數的變動情況。而公司則應該在每個月的十五日之前,將這些申報資料彙總後傳輸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上。完成傳輸後,即被視為已按規定完成公告申報。此外,第二項規定將第一項的規定準用於其他相關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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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6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股票持有人,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數變動之情形,向公司申報,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