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46條的規定: 1.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股票持有人應該在每個月的五日之前向公司申報上個月份持有股數的變動情況。 公司則應該在每個月的十五日之前,將這些申報彙總後傳輸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上。完成傳輸後,即被視為已按規定完成公告申報。 2. 第二項的規定則是將第一項的規定準用於其他相關情況。 根據以上資料,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根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46條的規定,股票持有人應該在每個月的五日之前向公司申報持有股數的變動情況。而公司則應該在每個月的十五日之前,將這些申報資料彙總後傳輸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上。完成傳輸後,即被視為已按規定完成公告申報。此外,第二項規定將第一項的規定準用於其他相關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