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之人,其本人所持有之股票,經設定質權者,出質人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五日內將其出質情形,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解除質權者亦同。
根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7 條第一項規定,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超過百分之十股份的股東將其所持有之股票設定質權時,出質人應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則需要在五天內將該出質情形進行申報,並透過本會所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一旦完成申報的傳輸,即視為已依法完成公告申報。同樣地,當質權被解除時,也需要進行相同的申報程序。 例如,如果一家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的董事設定了質權,出質人應立即通知該公司。該公司則需要在五天內將這項資訊透過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一旦完成傳輸,該公司就完成了依法規定的公告申報程序。同樣地,當這項質權被解除時,公司也需要進行相同的申報程序。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質權設定和解除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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