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該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8條的規定,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需要訂定管理辦法及盤點計畫,以便查核股東尚未領回的股票以及公司備用的空白股票。 2. 公司自行辦理或委託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進行股票在交易所上市或在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股票的股務時,根據該準則,必須向相關機構申報備查公司所訂定的管理辦法及盤點計畫,並在修訂時同樣需要進行申報備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