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億元。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12條規定,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億元。根據這個規定,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在成立時必須擁有至少五億元的實收資本額。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證券交易所的穩定運作,並保護投資人的權益。 參考資料: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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