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設立,應由全體股東檢具左列文件各三份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及營業細則。 三、股東名冊。 四、場地及設備情形說明。 五、董事、監察人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 六、董事、監察人登記表暨無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所定情事之書面聲明。 七、收足股款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文件。 八、年度營業概算書。 九、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財務報告及查帳報告。 十、發起人會議紀錄。
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13條,想要設立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股東需要準備以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1、申請書。 2、公司章程及營業細則。 3、股東名冊。 4、場地及設備情形說明。 5、董事、監察人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 6、董事、監察人登記表暨無本法第53條第1款至第4款、第6款所定情事之書面聲明。 7、收足股款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文件。 8、年度營業概算書。 9、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財務報告及查帳報告。 10、發起人會議紀錄。 這些文件必須提交給主管機關進行審查,以獲得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許可。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其中,董事、監察人需提供登記表及聲明書,證明他們沒有違反法規中列明的情事。同時,需要提供財務報告、查帳報告和營業概算書,使主管機關能夠評估公司的財務狀況和運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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