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收到公司執照後,應於十五日內檢附執照影本及營業保證金繳存收據影本申請本會發給許可證,逾期不為申請者,原核准失其效力。但有正當理由者,事前得向本會申請核准延展之。
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16 條,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在收到公司執照後,應於十五日內申請本會發給許可證,並需檢附執照影本及營業保證金繳存收據影本。如果超過申請期限不為申請者,原本的核准即失效。不過,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向本會申請核准延展。這條規則的目的是要求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在一定期限內完成許可證申請程序,並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費用。如果未能按時申請,許可證的核准將失效,但在正當理由下可考慮延展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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