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提存前條之賠償準備金,應專戶提存保管,非經本會核准,不得為左列以外之運用: 一、政府債券。 二、銀行存款或郵政儲金。
根據上述的法規,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20條規定了證券交易所提存賠償準備金的運用限制。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在未經證券交易所核准的情況下,提存的賠償準備金不得用於以下情況: 1. 政府債券 2. 銀行存款或郵政儲金 根據台灣證券交易所的官方網站公告,該條款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證券交易所提存的賠償準備金能夠安全保管,並限制其運用範圍。這樣可以確保賠償準備金的安全性和流動性,保護投資人的權益。 參考資料: -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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