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應依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一次提存新臺幣五千萬元作為賠償準備金;並於每季終了後十五日內,按證券交易經手費收入之百分之二十,繼續提存。但賠償準備金提存金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19條,證券交易所應一次性提存新台幣五千萬元作為賠償準備金。此外,在每個季度結束後的十五天內,證券交易所應按照其收入的百分之二十提存賠償準備金,這些收入是指證券交易所通過經手費收取的費用。然而,如果賠償準備金已達到證券交易所的資本總額,則不需要再進行提存。 這條規則是為了確保證券交易所能夠有足夠的準備金用於賠償可能出現的損失或損害,以保護投資者的權益。證券交易所需要按照一定比例提存賠償準備金,以確保其能夠承擔可能出現的風險。該規則的目的是保障證券交易所的財務安全,並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能夠獲得保護。 一個範例可以是:假設某個證券交易所在某個季度結束後的十五天內的經手費收入為新台幣一億元,則該證券交易所應根據規則第19條的要求,提存新台幣二千萬元作為賠償準備金。 參考資料: -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19條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2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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