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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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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交易所經本會許可並依法登記後,應向國庫繳存營業保證金。
  2. 2.前項營業保證金之金額為其會員出資額總額或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18條第1款,證券交易所在經本會許可並依法登記後,需要向國庫繳存營業保證金。根據第2款,營業保證金的金額為該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出資額總額或公司實收資本額的百分之五。 舉例而言,一個證券交易所在本會的許可下正式成立並完成登記後,根據第18條的規定,該交易所需要向國庫繳存營業保證金。假設該交易所的會員出資額總額是100萬元,或者公司的實收資本額是200萬元,那麼該交易所繳存的營業保證金金額將是5萬元(100萬元的百分之五)或10萬元(200萬元的百分之五)。這些資金將作為交易所的營運保證,以確保其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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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18 條規定:「證券交易所經本會許可並依法登記後,應向國庫繳存營業保證金。前項營業保證金之金額為其會員出資額總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