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18條第1款,證券交易所在經本會許可並依法登記後,需要向國庫繳存營業保證金。根據第2款,營業保證金的金額為該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出資額總額或公司實收資本額的百分之五。 舉例而言,一個證券交易所在本會的許可下正式成立並完成登記後,根據第18條的規定,該交易所需要向國庫繳存營業保證金。假設該交易所的會員出資額總額是100萬元,或者公司的實收資本額是200萬元,那麼該交易所繳存的營業保證金金額將是5萬元(100萬元的百分之五)或10萬元(200萬元的百分之五)。這些資金將作為交易所的營運保證,以確保其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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