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23 條》的規定,證券交易所有以下職責和權限: 1. 證券交易所應該注意查察其會員、證券經紀商和證券自營商的財務業務和內部稽核作業情況。如果發現違反法令或不當行為的情況,應適當處理並通知主管機關。 範例:如果證券交易所發現某一個會員存在資金不足的情況,或者其內部稽核作業不符合要求,證券交易所應該採取相應措施,例如暫停其交易業務或要求其進行整改並提供相關報告。 2. 在查察過程中,如果證券交易所發現其會員、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經營不善,出現虧損無法維持信用,或發生突發事件,或內部稽核作業存在重大缺失的情況,應該進行專案檢查並提供輔導。 範例:如果證券交易所發現某一個會員在經營過程中出現了重大虧損,或者其內部稽核作業存在嚴重問題,證券交易所應該指派專案檢查組進行調查並提供必要的輔導。 3. 如果會員、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無法履行交付義務,證券交易所應該進行專案檢查並監督其他代辦證券商接管其交割業務。 範例:如果某一個會員無法按時履行交付義務,例如無法按合約要求交付證券,證券交易所應該對該會員進行專案檢查,同時指派其他代辦證券商接管交割事務,以確保市場運作的順利進行。 4. 對於前述處理程序和辦法,證券交易所應與證券商同業公會一起制定並向主管機關申報核備。 範例:證券交易所可以與證券商同業公會合作,共同制定處理不當行為的具體程序和辦法,並向主管機關報備。這樣有助於確保證券市場的規範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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