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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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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交易所應於營業處所備置所有有關有價證券上市、交易、監視、結算交割及證券商財務業務查之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審查及證明文件,供本會調閱查核。
  2. 2.前項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審查及證明文件之保存年限,除商業會計法及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證券交易所應訂定保存期限,並申報本會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23-1 條的內容,證券交易所有以下兩項責任和要求: 1. 證券交易所應在其營業處所備置所有有關有價證券上市、交易、監視、結算交割以及證券商財務業務查核所需的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以及相關審查和證明文件。這些文件應提供給主管機關用於調閱和查核。 舉例:根據營業細則,證券交易所應該備置包括交易所公告、股票上市契約、上市公司的報告文件以及其他相關的交易和財務文件。 2. 除了商業會計法和其他法令已經有規定保存年限之外,證券交易所應該訂定這些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以及相關審查和證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供其備查。 舉例:根據財務查核規範,證券交易所可能需要保存交易記錄、財務報告和相關的監護和審查文件,並在申報中指出保存期限。

  • 名詞
  • 商業會計法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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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23-1 條規定:「證券交易所應於營業處所備置所有有關有價證券上市、交易、監視、結算交割及證券商財務業務查核之憑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2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