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23-1 條的內容,證券交易所有以下兩項責任和要求: 1. 證券交易所應在其營業處所備置所有有關有價證券上市、交易、監視、結算交割以及證券商財務業務查核所需的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以及相關審查和證明文件。這些文件應提供給主管機關用於調閱和查核。 舉例:根據營業細則,證券交易所應該備置包括交易所公告、股票上市契約、上市公司的報告文件以及其他相關的交易和財務文件。 2. 除了商業會計法和其他法令已經有規定保存年限之外,證券交易所應該訂定這些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以及相關審查和證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供其備查。 舉例:根據財務查核規範,證券交易所可能需要保存交易記錄、財務報告和相關的監護和審查文件,並在申報中指出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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