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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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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應於一定處所備置各上市公司及其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之財務業務資料,以供公眾閱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24條,證券交易所應於特定地點提供上市公司、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的財務業務資料供公眾查閱。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加強透明度和保護投資大眾的權益。證券交易所應該確保相關財務業務資料的存放和提供方式是方便公眾查閱的,以便投資者了解該公司或機構的財務狀況和業務運作。具體的提供資料的形式和方式可能因交易所的要求而有所不同,可以在證券交易所的網站、閱覽室或其他指定場所提供這些資料給公眾查閱。以台灣股市的台灣證券交易所為例,他們在網站上提供了上市公司、證券商和其他相關業務的財務報告和業務資料,供投資者和公眾查閱。

  • 公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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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24 條規定:「證券交易所應於一定處所備置各上市公司及其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之財務業務資料,以供公眾閱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