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資料,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30條的內容如下: 1.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應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本會申報營業報告書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 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30條第1項,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必須在每個半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兩個月內,以及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以及監察人承認的財務報告。這意味著證券交易所在特定的時間內需要提交相關文件給主管機關,以顯示他們的營業報告及財務狀況。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制的證券交易所的會計年度於12月31日結束,則該交易所必須在隨後的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以及監察人承認的財務報告。 2.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向本會申報上月份會計項目月計表。 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30條第2項,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必須在每個月的十日之前,向主管機關申報上個月的會計項目月計表。這表示該交易所需要每月提供有關會計項目的數據給主管機關。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制的證券交易所在5月份結束了會計月度,則該交易所需要在6月10日之前向主管機關提交5月份的會計項目月計表。 論述所使用之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統一編碼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應依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辦理相關事項。 參考資料: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金管會證券期貨局主管機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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