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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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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交易所應訂定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處理程序,報經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2. 2.證券交易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其每筆交易價額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應依前項所定程序辦理;其一年內連續分次與同一相對人為買賣,累積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者亦同。
  3. 3.證券交易所取得、處分不動產及設備,應於董事會決議之日起,二日以內,就左列事項檢附相關資料申報本會並公告之: 一、標的物之名稱與性質。 二、不動產之座落地點、面積及專業鑑價機構之鑑價結果。 三、交易之相對人。相對人為關係人者,其相互關係。 四、前次移轉時之所有人及其移轉之價格與登記日期。 五、本次交易之對價或預定價款。 六、交付或付款之條件。 七、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 (如招標、比價或議價) 。 八、有經紀人者,其經手之經紀人及應負擔之經紀費。 九、取得或處分之目的或用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32-1條的內容,證券交易所在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時,需要依據相應的程序進行申報和核定。具體來說,以下是該條的幾個條款的解釋: 1. 第32-1條第1項要求證券交易所在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時,需要制定相對應的處理程序,並經主管機關核定。這表明證券交易所在進行這些交易時需要遵循相應的規程。 2. 第32-1條第2項指出,證券交易所在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的交易中,如果單筆交易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或者一年內與同一相對人累積交易金額達到五千萬元,則需要依據前項所規定的程序進行辦理。這意味著對於交易金額較大或與同一相對人多次交易的情況,證券交易所需要更加謹慎地處理。 3. 第32-1條第3項規定,在證券交易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時,需要在董事會決議的兩天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相關資訊。具體的內容包括財產的名稱和性質、不動產的地點、面積和鑑價結果、交易的相對人及其關係、前次移轉的所有人和價格、本次交易的對價、交付或付款條件、決定方式、經紀人和相應費用以及取得或處分的目的或用途。這些資訊將有助於確保交易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參考資料: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 處分不動產名詞
  • 核定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標的物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對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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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32-1 條規定:「證券交易所應訂定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處理程序,報經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證券交易所取得或處分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3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