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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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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申報本會備: 一、集中交易市場因不可抗拒之偶發事故停止超過一個營業日之集會或回復集會。 二、證券交易所、會員及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之負責人或業務人員因執行職務涉訟或受訴訟上之判決或為破產人、強制執行人之債務人,或有銀行退票,拒絕往來之情事或依證券交易法應受解除職務之處分者。 三、會員入會或退會。 四、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與證券交易所間,關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之訂立、變更、或終止。 五、依本法第一百一十條或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對會員或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所為除名或終止契約以外之處分。 六、證券商存置於證券交易所之交割結算基金運用情形。 七、董事會之決議。 八、與外國交易所、自律組織或其他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或備忘錄。 九、其他經本會指定應行申報核備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33條的規定,證券交易所應立即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獲得批准的情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當集中交易市場因不可抗拒的意外事件停止超過一個營業日的集會或者恢復集會時應提出申報。 二、證券交易所、會員、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的負責人或者業務人員因執行職務被卷入訴訟,或者根據判決成為破產人、強制執行人的債務人,或者因銀行退票、拒絕往來等情況,以及根據證券交易法應被解除職務的處分都需要提出申報。 三、會員加入或者退會。 四、證券自營商或者證券經紀商與證券交易所之間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的訂立、變更或者終止都需要提出申報。 五、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10條或者第133條的規定,對會員或者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進行除名或者終止契約以外的處分都需要提出申報。 六、關於證券商在證券交易所之交割結算基金的運用情況需要提出申報。 七、董事會的決議需要提出申報。 八、與外國交易所、自律組織或者其他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或者備忘錄需要提出申報。 九、其他經由主管機關指定需要提出申報和核備的事項。 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33條,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即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其最新修訂日期為2020年11月19日。該規則對於證券交易所的營運管理提出了細緻的要求和指導。其中的第33條列舉了證券交易所在特定情況下需要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獲得核備的事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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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33 條規定:「證券交易所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申報本會核備: 一、集中交易市場因不可抗拒之偶發事故停止超過一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