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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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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交易所對左列規定情事,除應即為適當處置外,並應向本會申報備查: 一、集中交易市場因不可抗拒之偶發事故臨時停止當市之部分交易或集會之情事。 二、交易系統與交易資訊傳輸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之情事。 三、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有逾時交割或交割不能之情事。 四、上市公司重大訊息查證及公開處理情形。 五、集中交易市場監視及處理情形。 六、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商務仲裁或和解事件,對其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七、證券商、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之審閱結果。 八、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之財務、業務查情形。 九、其他經本會規定應行申報備查之事項。
  2. 2.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前向本會申報;第四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於知悉事實發生或處理完成後五日內,向本會申報;第七款至第八款之事項,應將執行結果按月彙報本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34 條,證券交易所對以下情況應進行處置並向本會申報備查: 1. 集中交易市場因不可抗拒之偶發事故臨時停止當市之部分交易或集會。 範例:當市場發生突發性的火災或地震等災害時,交易所可能暫停交易以確保投資者的安全。 2. 交易系統與交易資訊傳輸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 範例:交易所的交易系統或資訊傳輸系統因電腦故障或網路中斷而無法正常運作。 3. 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有逾時交割或交割不能。 範例:會員或證券經紀商未能按時進行股票的交割,或存在無法完成交割的情況。 4. 上市公司重大訊息查證及公開處理情形。 範例:交易所需要對上市公司公開發布的重大訊息進行核查和處理,以確保訊息的真實性和及時性。 5. 集中交易市場監視及處理情形。 範例:交易所需要監視市場中的交易行為和不正常活動,並採取適當措施加以處理。 6. 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商務仲裁或和解事件,對其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 範例:當公司面臨訴訟或被處以行政處分時,這些事件可能對其財務或業務產生重大影響。 7. 證券商、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之審閱結果。 範例:交易所對證券商和上市公司提交的財務報告進行審閱,以確保報告的準確性和合規性。 8. 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之財務、業務查核情形。 範例:交易所對會員、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的財務和業務進行查核,以監督其遵守相關規定和準則。 9. 其他經本會規定應行申報備查之事項。 範例:根據本會的相關規定,交易所需要申報和備查其他事項。 根據該法條的第二項,上述第一款至第三款的事項應在事實發生的次日前向本會申報,而第四款至第六款的事項應在知悉事實發生或處理完成後的五日內向本會申報,而第七款至第八款的事項則應按月彙報本會。

  • 非訟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行政爭訟名詞
  • 和解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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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34 條規定:「證券交易所對左列規定情事,除應即為適當處置外,並應向本會申報備查: 一、集中交易市場因不可抗拒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