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34 條,證券交易所對以下情況應進行處置並向本會申報備查: 1. 集中交易市場因不可抗拒之偶發事故臨時停止當市之部分交易或集會。 範例:當市場發生突發性的火災或地震等災害時,交易所可能暫停交易以確保投資者的安全。 2. 交易系統與交易資訊傳輸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 範例:交易所的交易系統或資訊傳輸系統因電腦故障或網路中斷而無法正常運作。 3. 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有逾時交割或交割不能。 範例:會員或證券經紀商未能按時進行股票的交割,或存在無法完成交割的情況。 4. 上市公司重大訊息查證及公開處理情形。 範例:交易所需要對上市公司公開發布的重大訊息進行核查和處理,以確保訊息的真實性和及時性。 5. 集中交易市場監視及處理情形。 範例:交易所需要監視市場中的交易行為和不正常活動,並採取適當措施加以處理。 6. 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商務仲裁或和解事件,對其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 範例:當公司面臨訴訟或被處以行政處分時,這些事件可能對其財務或業務產生重大影響。 7. 證券商、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之審閱結果。 範例:交易所對證券商和上市公司提交的財務報告進行審閱,以確保報告的準確性和合規性。 8. 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之財務、業務查核情形。 範例:交易所對會員、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的財務和業務進行查核,以監督其遵守相關規定和準則。 9. 其他經本會規定應行申報備查之事項。 範例:根據本會的相關規定,交易所需要申報和備查其他事項。 根據該法條的第二項,上述第一款至第三款的事項應在事實發生的次日前向本會申報,而第四款至第六款的事項應在知悉事實發生或處理完成後的五日內向本會申報,而第七款至第八款的事項則應按月彙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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