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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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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依本法及本規則之規定取得之業務許可,不得以任何方式作為權利之標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中所提到的內容,對於問題中所提到的「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35條」的釋義,沒有提供任何直接相關的參考資料或內容,在上述的法規及裁判書或判決書中並未提及。因此,我無法針對此法條進行具體釋義或提供有關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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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35 條規定:「證券交易所依本法及本規則之規定取得之業務許可,不得以任何方式作為權利之標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