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36

快速跳轉

會員間或證券商間因有價證券集中交易所生之爭議,證券交易所得請證券商同業公會為仲裁前之和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36 條,會員間或證券商間因有價證券集中交易所生之爭議,證券交易所得請證券商同業公會為仲裁前之和解。這表示,在證券交易所中,如果會員間或證券商間發生有關有價證券交易的爭議,證券交易所有權要求證券商同業公會進行仲裁前的和解。這條規定旨在促進和解解決爭議,避免涉及法院訴訟的困境。根據最新資料,這項規定的具體應用案例在繁文縟節方面較難找到,關於和解解決爭議的相關案例可能需要進一步的法律研究。

  • 和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36 條規定:「會員間或證券商間因有價證券集中交易所生之爭議,證券交易所得請證券商同業公會為仲裁前之和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