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間或證券商間因有價證券集中交易所生之爭議,證券交易所得請證券商同業公會為仲裁前之和解。
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36 條,會員間或證券商間因有價證券集中交易所生之爭議,證券交易所得請證券商同業公會為仲裁前之和解。這表示,在證券交易所中,如果會員間或證券商間發生有關有價證券交易的爭議,證券交易所有權要求證券商同業公會進行仲裁前的和解。這條規定旨在促進和解解決爭議,避免涉及法院訴訟的困境。根據最新資料,這項規定的具體應用案例在繁文縟節方面較難找到,關於和解解決爭議的相關案例可能需要進一步的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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