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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證券交易法 第 110 條(會員違法行為之處罰)

  1. 1.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對會員有左列行為之一者,應課以違約金並得警告或停止或限制其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買賣或予以除名: 一、違反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者。 二、違反證券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受託契約準則或其他章則者。 三、交易行為違背誠實信用,足致他人受損害者。
  2. 2.前項規定,應於章程中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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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110條授權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對違法、違章或交易違背誠實信用的會員,應課違約金並得警告、停止買賣或除名。

Q · 證券交易所可以自己處罰券商嗎?

依證券交易法第110條,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對三種會員行為可以發動懲戒:違反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違反章程業務規則受託契約準則、交易行為違背誠實信用足致他人受損害。處分手段中違約金為「應」課(強制),警告、停止或限制買賣、除名則為「得」(裁量)。其中除名依第111條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第二項並要求所有處罰規定須訂於章程,作為事前透明的程序保障。

白話解讀

證券市場最怕的不是股價跌,是遊戲規則被破壞。這條就是會員制交易所手上的「內部警察權」。當會員券商違法、違反章程規則、或交易行為不誠實到可能害別人虧錢時,交易所不需要等金管會出手,自己就能動手處罰:課違約金是基本款,往上還有警告、停止或限制在集中市場買賣,最嚴重的是除名,直接把你踢出市場。注意用詞:違約金是「應」課的(必須),後面的警告到除名是「得」(可以選擇)。這代表只要踩線,罰錢跑不掉;但要不要加碼到停止交易甚至除名,交易所有裁量空間。第三款的「誠實信用」條款是個彈性口袋,讓交易所能處理那些「法規沒有明文禁止但明顯在搞事」的灰色地帶行為。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110條是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的自律懲戒授權規範,賦予交易所對違反法令、違反章程業務規則、或交易行為違背誠實信用足致他人受損害的會員,課以違約金(強制)並得選擇警告、停止或限制其於集中交易市場買賣、乃至除名等處分,且所有處罰事由與方式須明訂於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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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交易所處罰會員跟金管會處罰有什麼不一樣?

層次不同。交易所的處罰是自律監管,依據是章程和證券交易法第110條授權,從違約金到除名;金管會的處罰是行政監管,依據是證券交易法各罰則。兩者可並行,同一違規行為交易所罰完金管會還可再罰。實務上交易所通常先動手,其處分紀錄常是金管會啟動調查的觸發點。

Q2第三款的「誠實信用」到底管多寬?

非常寬。這是概括條款,專門處理前兩款抓不到的灰色地帶,不需指出違反哪一條具體規定。啟動門檻是「足致他人受損害」,只要有造成損害的可能性就夠,不用等真的有人虧錢。

Q3證券交易所可以自己處罰券商嗎?

可以。證券交易所雖非政府機關,但為法律授權的市場管理者。會員加入時即同意受章程約束,這些處罰權來自章程契約加上證券交易法第110條法律授權的雙重基礎。

Q4證券交易法110條是什麼?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的自律懲戒授權,對違法、違章、違背誠實信用的會員課違約金並得警告、停止買賣或除名。

Q5第三款的「違背誠實信用」是什麼意思?

是概括兜底條款,不需指出違反哪條具體規定,只要交易行為足致他人受損害就能啟動,專抓鑽法規漏洞的灰色行為。

Q6違約金、警告、除名差在哪?

違約金是「應」課(強制必罰),警告、停止買賣、除名是「得」(交易所裁量),除名最重還須主管機關核准。

Q7券商收到交易所處分通知怎麼辦?

立即整理交易紀錄與稽核報告,主動提改善措施並執行,並確認章程的申訴覆審機制與期限。

Q8被交易所處分後怎麼申訴?

不是直接告交易所,先看章程訂定的申訴與覆審程序(§110第二項要求處罰規定須訂於章程),在期限內提出。

Q9投資人因會員違規受損怎麼求償?

向交易所檢舉會員具體行為屬自律層面;民事損害賠償另走民事訴訟,須保留交易紀錄與對帳單作為基礎。

Q10除名要經過哪些程序?

交易所裁量決定除名後,依第111條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加一道外部審查才生效。

Q11交易所自律處分 vs 金管會行政處罰差在哪?

交易所是自律監管(依章程+§110),金管會是行政監管(依各罰則)。兩者可並行,同一行為可雙罰,實務上交易所常先動手。

Q12證券交易法110條 vs 刑事責任(如內線交易)差在哪?

§110是交易所自律行政處分,內線交易是刑事追訴。一個行為可能同時觸發自律處分與刑事責任,且各有時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交易所自律處分(§110)金管會行政處罰
權力性質自律監管,依章程+法律授權行政監管,依證交法各罰則
處分手段違約金、警告、停止/限制買賣、除名罰鍰、糾正、撤銷特許
啟動速度快,常先動手視情節嚴重才跟進
最嚴處分外部審查除名須主管機關核准(§111)本即主管機關決定
是否可並行可與金管會處罰並存可與交易所處分並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金融商品取引法(取引所の自主規制業務に基づく会員等への処分)
🇰🇷 韓國자본시장과 금융투자업에 관한 법률(거래소의 회원에 대한 징계·제재)
🇨🇳 中國证券法及《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 德國Börsengesetz (BörsG) i.V.m. Börsenordnung(Sanktionen gegen Handelsteilnehmer)
🇫🇷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sanctions de l'entreprise de marché à l'égard de ses membres)
🇺🇸 美國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 6(b) & § 19(d)(SRO disciplinary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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