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 109 條(出資與責任)
會員應依章程之規定出資,其對證券交易所之責任,除依章程規定分擔經費外,以其出資額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109 條規定,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的會員以出資額為責任上限,另須依章程分擔經費。
Q · 加入會員制證券交易所,萬一交易所出事我要賠多少?
依證券交易法第 109 條,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的會員,除了章程規定要分擔的營運經費之外,對交易所的全部責任以其出資額為上限。交易所縱使爆出巨額違約或債務,債權人也不能向個別會員追討超過出資額的部分,這與公司法的有限責任概念一致,目的是讓券商願意參與交易所建置而不必擔心無限連帶。
白話解讀
證券交易所如果是「會員制」(由券商組成的自律組織),每個會員必須依章程出資。這筆出資不是入場費那麼簡單,它同時劃定了你的責任天花板:除了章程約定要分擔的日常營運經費之外,你對交易所的全部責任就到出資額為止。換句話說,交易所出了大事、欠了巨額債務,不能回頭來跟你要超過出資額的錢。這個設計跟公司法的有限責任概念幾乎一樣,目的是讓券商願意加入交易所,不用怕「一入會就無限連帶」。但反面來看,這也代表交易所的債權人在追債時,只能追到各會員的出資額加上應分擔經費,追不到會員的其他財產。你如果是交易所的交易對手或債權人,必須認清這個天花板的存在。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 109 條為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的會員責任界限規範:會員須依章程出資,其對交易所的責任,除依章程分擔經費外,以出資額為限。此條採有限責任制,使會員的出資額同時扮演投入額與責任天花板兩種角色,並反向決定交易所對外的信用擔保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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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會員制交易所跟公司制交易所差在哪?▾
會員制是券商自己組成的自律組織,由會員出資和管理;公司制是獨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股東、董事會,跟會員是契約關係。台灣現行的臺灣證券交易所是公司制。會員制的特色是會員同時是所有者和使用者,決策更貼近市場,但責任結構也更複雜。
Q2出資額可以拿回來嗎?▾
退會時依章程規定處理出資的返還。但如果交易所有未清償債務,你的出資額可能被用來清償。本條保護你的是不會被追超過出資額,不是保證出資全額退還。實務上退會時的出資返還順序通常排在債權人之後,與公司清算時股東最後分配是同一邏輯。
Q3證券交易法第 109 條是什麼?▾
規範會員制證券交易所會員的出資義務與責任界限:除依章程分擔經費外,責任以出資額為限,是會員加入交易所的風險上限條款。
Q4會員制證券交易所是什麼?▾
由證券商共同出資組成、兼具自律管理功能的交易所組織,會員同時是所有者與使用者,與獨立法人的公司制不同。
Q5什麼叫以出資額為限的責任?▾
會員對交易所債務的責任天花板就是已約定的出資額,交易所縱欠巨債,債權人也追不到會員超出出資額的其他財產。
Q6分擔經費和出資額是不是同一回事?▾
不是。出資額是責任上限;分擔經費是依章程按比例負擔的日常營運費用,屬獨立的額外義務,不計入出資額天花板。
Q7會員制交易所出大事,債權人怎麼求償?▾
先確認各會員是否已繳足出資額與應分擔經費,未繳足部分仍可向個別會員追討,已繳足者追不到,並確認交割結算基金可否供清償。
Q8被追討超過出資額時該怎麼抗辯?▾
援引本條主張責任以出資額為限,並核對章程中分擔經費的定義與計算方式,章程經費條款模糊本身就是抗辯空間。
Q9加入交易所前要查清楚哪些數字?▾
章程裡的出資額與分擔經費是兩個獨立數字,本條只鎖死出資額天花板沒鎖經費,加入前應爭取把分擔經費上限寫清楚。
Q10退會時出資額怎麼處理?▾
依章程規定返還,但若交易所有未清償債務,出資額可能先用於清償,返還順序通常排在債權人之後。
Q11會員制 vs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差在哪?▾
會員制由券商出資組成自律組織、會員兼所有者與使用者;公司制是獨立股份有限公司有股東董事會。台灣現行為公司制。
Q12本條的有限責任和公司法股東有限責任一樣嗎?▾
概念同源,都是以投入金額為責任上限;差別在會員另負分擔經費義務,公司股東則無此額外負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member_exchange | company_exchange |
|---|---|---|
| 組織性質 | 券商出資組成的自律組織 | 獨立股份有限公司 |
| 會員/股東責任 | 以出資額為限(本條) | 股東以股份金額為限(公司法第 154 條) |
| 所有與使用關係 | 會員同時是所有者與使用者 | 股東與券商使用者身分分離 |
| 台灣現況 | 目前無,屬備位規範 | 臺灣證券交易所採此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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