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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證券交易法 第 109 條(出資與責任)

會員應依章程之規定出資,其對證券交易所之責任,除依章程規定分擔經費外,以其出資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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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109 條規定,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的會員以出資額為責任上限,另須依章程分擔經費。

Q · 加入會員制證券交易所,萬一交易所出事我要賠多少?

依證券交易法第 109 條,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的會員,除了章程規定要分擔的營運經費之外,對交易所的全部責任以其出資額為上限。交易所縱使爆出巨額違約或債務,債權人也不能向個別會員追討超過出資額的部分,這與公司法的有限責任概念一致,目的是讓券商願意參與交易所建置而不必擔心無限連帶。

白話解讀

證券交易所如果是「會員制」(由券商組成的自律組織),每個會員必須依章程出資。這筆出資不是入場費那麼簡單,它同時劃定了你的責任天花板:除了章程約定要分擔的日常營運經費之外,你對交易所的全部責任就到出資額為止。換句話說,交易所出了大事、欠了巨額債務,不能回頭來跟你要超過出資額的錢。這個設計跟公司法的有限責任概念幾乎一樣,目的是讓券商願意加入交易所,不用怕「一入會就無限連帶」。但反面來看,這也代表交易所的債權人在追債時,只能追到各會員的出資額加上應分擔經費,追不到會員的其他財產。你如果是交易所的交易對手或債權人,必須認清這個天花板的存在。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 109 條為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的會員責任界限規範:會員須依章程出資,其對交易所的責任,除依章程分擔經費外,以出資額為限。此條採有限責任制,使會員的出資額同時扮演投入額與責任天花板兩種角色,並反向決定交易所對外的信用擔保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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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會員制交易所跟公司制交易所差在哪?

會員制是券商自己組成的自律組織,由會員出資和管理;公司制是獨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股東、董事會,跟會員是契約關係。台灣現行的臺灣證券交易所是公司制。會員制的特色是會員同時是所有者和使用者,決策更貼近市場,但責任結構也更複雜。

Q2出資額可以拿回來嗎?

退會時依章程規定處理出資的返還。但如果交易所有未清償債務,你的出資額可能被用來清償。本條保護你的是不會被追超過出資額,不是保證出資全額退還。實務上退會時的出資返還順序通常排在債權人之後,與公司清算時股東最後分配是同一邏輯。

Q3證券交易法第 109 條是什麼?

規範會員制證券交易所會員的出資義務與責任界限:除依章程分擔經費外,責任以出資額為限,是會員加入交易所的風險上限條款。

Q4會員制證券交易所是什麼?

由證券商共同出資組成、兼具自律管理功能的交易所組織,會員同時是所有者與使用者,與獨立法人的公司制不同。

Q5什麼叫以出資額為限的責任?

會員對交易所債務的責任天花板就是已約定的出資額,交易所縱欠巨債,債權人也追不到會員超出出資額的其他財產。

Q6分擔經費和出資額是不是同一回事?

不是。出資額是責任上限;分擔經費是依章程按比例負擔的日常營運費用,屬獨立的額外義務,不計入出資額天花板。

Q7會員制交易所出大事,債權人怎麼求償?

先確認各會員是否已繳足出資額與應分擔經費,未繳足部分仍可向個別會員追討,已繳足者追不到,並確認交割結算基金可否供清償。

Q8被追討超過出資額時該怎麼抗辯?

援引本條主張責任以出資額為限,並核對章程中分擔經費的定義與計算方式,章程經費條款模糊本身就是抗辯空間。

Q9加入交易所前要查清楚哪些數字?

章程裡的出資額與分擔經費是兩個獨立數字,本條只鎖死出資額天花板沒鎖經費,加入前應爭取把分擔經費上限寫清楚。

Q10退會時出資額怎麼處理?

依章程規定返還,但若交易所有未清償債務,出資額可能先用於清償,返還順序通常排在債權人之後。

Q11會員制 vs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差在哪?

會員制由券商出資組成自律組織、會員兼所有者與使用者;公司制是獨立股份有限公司有股東董事會。台灣現行為公司制。

Q12本條的有限責任和公司法股東有限責任一樣嗎?

概念同源,都是以投入金額為責任上限;差別在會員另負分擔經費義務,公司股東則無此額外負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member_exchangecompany_exchange
組織性質券商出資組成的自律組織獨立股份有限公司
會員/股東責任以出資額為限(本條)股東以股份金額為限(公司法第 154 條)
所有與使用關係會員同時是所有者與使用者股東與券商使用者身分分離
台灣現況目前無,屬備位規範臺灣證券交易所採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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