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 111 條(除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依前條之規定,對會員予以除名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經核准者,主管機關並得撤銷其證券商業務之特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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