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 111 條(除名)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依前條之規定,對會員予以除名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經核准者,主管機關並得撤銷其證券商業務之特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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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111條規定,會員制交易所對會員除名須報主管機關核准,核准後主管機關並得撤銷其證券商業務特許。
Q · 交易所可以自己決定把會員券商除名嗎?
依證券交易法第111條,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依第110條對會員除名後,必須報經主管機關(金管會)核准,在核准前除名決議不生效力;經核准者,主管機關「並得」撤銷該券商的證券商業務特許。這是裁量權,金管會可選擇只核准除名,也可一併撤照雙殺。
白話解讀
除名是交易所能對會員做的最重的事,等於把你從市場上徹底抹除。正因為後果這麼嚴重,這條加了一道鎖:交易所自己決定不算數,必須報給主管機關(金管會)核准。這不是走個形式,而是真正的實質審查。更狠的在後半段:金管會核准除名之後,「並得」撤銷該券商的營業特許。注意這個「並得」,代表金管會有裁量權,可以選擇只核准除名但保留特許,也可以雙殺。一旦特許被撤銷,這家券商不只是被踢出這個交易所,而是整個證券業務都不能做了。從交易所的內部懲戒,一路升級到國家層級的市場禁入,兩道處分可以疊加。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111條為會員制證券交易所除名處分的核准要件規範:交易所對會員的除名決議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始生效力,且主管機關於核准後得裁量撤銷該證券商的業務特許,使自律組織懲戒與國家市場准入控制得以疊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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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金管會可以不核准除名嗎?▾
可以。「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代表金管會有實質審查權,不是蓋橡皮章。如果金管會認為交易所的除名決議不當(例如程序瑕疵、裁量明顯不合比例),可以不核准。這道審查保護的是被處分會員的權益,防止交易所內部的多數暴力。
Q2撤銷特許之後還能重新申請嗎?▾
法律上沒有永久禁止重新申請,但被撤銷特許的紀錄會成為重新申請時的重大不利因素。實務上被撤照的券商通常選擇讓原法人清算,由原經營團隊另設新法人申請,而不是用原法人重新申請。
Q3證券交易法111條是什麼?▾
規範會員制交易所除名會員須報金管會核准,且金管會核准後並得撤銷該券商業務特許的程序與要件。
Q4除名和撤銷特許差在哪?▾
除名是交易所層級喪失集中交易資格,撤銷特許是國家層級全面禁止從事證券業務,兩者可疊加但效力範圍不同。
Q5什麼叫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自律組織的處分須經主管機關(金管會)實質審查同意後才生效,核准前處分不生效力,是雙層監理機制。
Q6本條的主管機關是誰?▾
證券交易法的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負責核准除名並裁量是否撤銷特許。
Q7券商被除名後該怎麼因應?▾
核對除名事由與程序 → 在金管會核准前提出書面陳述與改善計畫 → 爭取只除名不撤照 → 同步安排客戶權益保護。
Q8怎麼爭取只除名不撤照?▾
在金管會核准前的陳述階段,論證問題僅屬該交易所內違規而非不適合續任券商,並提出已部分執行的改善措施。
Q9除名後客戶的未了結部位怎麼處理?▾
依第112條由主管機關指定其他會員接手了結,客戶應留意移轉過程的時間差對出場時機的影響。
Q10向金管會陳述意見要在什麼時候?▾
必須在金管會核准公告前提出,核准前是唯一防禦窗口,一旦公告即來不及。
Q11除名 vs 退會(§107)差在哪?▾
除名是交易所對違規會員的強制懲戒處分且須報核准,退會是會員自願或法定事由下喪失資格,性質不同。
Q12除名核准 vs 撤銷特許(§100)差在哪?▾
§111 是交易所除名後的核准與連帶撤照裁量,§100 是主管機關對交易所本身特許或許可的撤銷,處分對象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nly_expulsion | expulsion_plus_revocation |
|---|---|---|
| 處分層級 | 交易所層級(自律懲戒) | 國家層級(行政處分) |
| 效果範圍 | 喪失該交易所集中交易資格 | 全面喪失證券商業務資格 |
| 可否續營其他業務 | 理論上可(承銷、自營) | 不可,整體證券業務終止 |
| 金管會角色 | 核准除名 | 核准除名並行使撤照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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