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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112退會或停止買賣後買賣之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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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會員退會或被停止買賣時,證券交易所應依章程之規定,責令本人或指定其他會員了結其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所為之買賣,其本人於了結該買賣目的範圍內,視為尚未退會,或未被停止買賣。
  2. 2.依前項之規定,經指定之其他會員於了結該買賣目的範圍內,視為與本人間已有委任契約之關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112條規定,會員退會或被停止買賣時,交易所應責令本人或指定其他會員了結未完成買賣,了結範圍內視為尚未退會。

Q · 券商被停止買賣,我的未交割交易怎麼辦?

交易所會指定其他券商替你了結

依證券交易法第112條,會員退會或被停止買賣時,交易所應責令本人或指定其他會員了結未完成的買賣。在了結這些交易的目的範圍內,退會券商視為尚未退會,該交割的照交割、該負的責任照負;被指定接手的券商則視為與退會券商有委任關係,可請求合理報酬與費用。

白話解讀

券商被踢出交易所或自己退出的那一刻,市場上可能還有一堆它經手的買賣沒有結清。股票買了還沒交割,期貨到期還沒平倉,客戶的委託單還掛在那裡。如果這些交易就此懸空,受害的不只是這家券商,是整個市場上跟它有對手方關係的所有人。這條的設計是:退場可以,但你不能拍拍屁股就走。交易所會要求你自己了結未完成的交易;你做不到或不配合的話,交易所會指定另一家會員替你收尾。在了結這些交易的範圍內,你在法律上「視為」還沒退會,該履行的義務照樣要履行。被指定接手的那家會員,也不是白幫忙:法律直接擬制(假裝)他跟你之間有委任契約關係,報酬和費用都可以跟你要。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112條為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的退場了結規範,建立兩個法律擬制:退會或被停止買賣的會員,在了結未完成買賣的目的範圍內視為尚未退會;經交易所指定接手了結的其他會員,視為與該會員間已有委任契約關係,得請求報酬及費用,確保市場上沒有懸空的未結交易。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券商被停止買賣,我的股票會不見嗎?

不會。你的證券是登記在集保帳戶裡的,跟券商是否被停止買賣無關。你的股票還在,只是暫時不能透過這家券商交易。交易所會指定其他券商了結你的未結交易,之後你可以把帳戶移轉到新券商繼續操作。台灣的集中保管制度讓你的證券權利獨立於券商之外,這是整個制度安全的基礎。

Q2被指定接手的券商可以拒絕嗎?

原則上不行,這是會員義務的一部分。但第二項的委任擬制保障了接手券商的權益:費用和報酬有法律基礎可以請求。如果了結過程中發生非因接手券商過失造成的損失,接手券商也不用自己承擔。實務上交易所通常會選擇規模較大、結算能力較強的會員來接手,以確保了結過程的穩定性。

Q3證券交易法第112條是什麼?

規範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的會員退會或被停止買賣後,未完成買賣的了結機制與責任歸屬,確保市場沒有懸空交易。

Q4「視為尚未退會」是什麼意思?

法律擬制,在了結未完成買賣的目的範圍內,把已退會的券商當作還沒退會,使其交割與違約責任繼續存在。

Q5「視為已有委任契約關係」指什麼?

法律直接擬制接手會員與退會會員間存在委任關係,讓接手券商得依委任規定請求報酬與費用。

Q6什麼情況會觸發第112條了結程序?

會員退會(第107條)或被停止買賣(含第110條處分、第111條除名)時,交易所即應啟動了結程序。

Q7券商被停止買賣後客戶該怎麼處理?

向交易所確認接手券商 → 核對未了結部位與時程 → 監控了結成交價與費用 → 保留求償空間 → 完成後移轉帳戶。

Q8未了結交易由誰指定接手?

由證券交易所依其章程規定,責令退會會員本人了結,或指定其他會員接手了結。

Q9接手券商的費用怎麼請求?

依第二項委任擬制,留下完整了結紀錄與費用明細,依委任關係向退會券商請求合理報酬與費用。

Q10客戶要怎麼確認自己的部位有被妥善了結?

向交易所或接手券商索取了結明細,比對成交價格與費用是否符合原始委託條件,異常即保留紀錄求償。

Q11退會了結 vs 客戶自主換券商差在哪?

前者被動觸發、由交易所指定他人收尾;後者客戶主動,原券商於移轉完成前繼續負責,責任歸屬不同。

Q12第112條的委任擬制和民法真實委任差在哪?

民法委任需當事人合意,第112條是法律強制擬制,接手會員無須與退會會員另訂契約即取得委任地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退會了結(112條)客戶自主換券商
觸發原因會員退會或被停止買賣,被動觸發客戶主動選擇遷移帳戶
誰負責了結交易所指定的其他會員原券商於移轉完成前繼續負責
法律擬制視為尚未退會 + 接手券商視為有委任關係依一般委任與帳戶移轉約定

退會了結(112條)

觸發原因
會員退會或被停止買賣,被動觸發
誰負責了結
交易所指定的其他會員
法律擬制
視為尚未退會 + 接手券商視為有委任關係

客戶自主換券商

觸發原因
客戶主動選擇遷移帳戶
誰負責了結
原券商於移轉完成前繼續負責
法律擬制
依一般委任與帳戶移轉約定

立法沿革 1

(0570416 制定)

會員退會或被停止買賣時,證券交易所應依章程之規定,責令本人或指定其他會員了結其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所為之買賣,其本人於了結該買賣目的範圍內,視為尚未退會,或未被停止買賣。   依前項之規定,經指定之其他會員於了結該買賣目的範圍內,視為與本人間已有委任契約之關係。

  • 委任契約名詞
(0570416 制定)

會員退會或被停止買賣時,證券交易所應依章程之規定,責令本人或指定其他會員了結其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所為之買賣,其本人於了結該買賣目的範圍內,視為尚未退會,或未被停止買賣。   依前項之規定,經指定之其他會員於了結該買賣目的範圍內,視為與本人間已有委任契約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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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交易法第 112 條規定:「會員退會或被停止買賣時,證券交易所應依章程之規定,責令本人或指定其他會員了結其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交易法第 1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證券交易法第 1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