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113條規定,會員制證券交易所董事至少三分之一、監事至少一人須為非會員專家,董事長須由非會員董事中產生。
Q · 證券交易所的董事長可以是會員自己人嗎?
不行。董事長須從非會員董事中選任
依證券交易法第113條第三項,會員制證券交易所董事長必須由「非會員董事」中選任。原因在於交易所負責維護集中交易市場的公正運作,具有公益性質,不能由出資的會員兼任最高決策者。本條第一項並要求董事至少三分之一、監事至少一人須為非會員之有關專家,民國90年修法更增訂監事的非會員要求。
一群券商自己組成交易所,自己管自己,誰來確保管理者不會只為自己人服務?這條的答案是:強制摻入外人。董事至少三分之一、監事至少一人,必須從「非會員的有關專家」中選任。而且董事長必須從這些非會員董事中產生。這個設計非常精巧:會員出錢出力,但最高決策者必須是外部人。你可以把它想成一個球隊的老闆們(會員)被要求必須請一個跟自己完全沒利益關係的人(非會員專家)來當教練(董事長),而且教練的選擇權在董事會多數決,不在老闆們投票。董事長原則專任,但如果有全權經理人,可以不專任。任期三年,可連任。最後一項把非會員董監事的選任標準授權主管機關另訂辦法,避免「自己人選自己人冒充外部專家」。
證券交易法第113條為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的董監事組成規範,要求董事至少三分之一、監事至少一人須由非會員之有關專家中選任,董事長須自非會員董事中產生,任期三年得連任,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非會員董監事之選任標準及辦法,建立交易所自律治理的外部制衡基礎。
因為證券交易所不是會員的私人俱樂部,它負責維護集中交易市場的公正運作,具有公益性質。讓出錢的會員自己當最高決策者,等於球員兼裁判。非會員董事長的設計確保最高決策者跟會員沒有直接利益關聯。但書允許如果有全權經理人,董事長可以不專任。
原本只要求董事中有三分之一是非會員專家,監事沒有這個要求。修法後增加監事至少應有一人也必須是非會員,並增加第五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非會員董監事的選任標準和辦法,方向與後來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增訂獨立董事制度一脈相承。
規範會員制證券交易所董監事的人數與資格,核心是強制納入非會員專家,並由非會員董事中選任董事長。
非交易所會員、具證券或相關專業背景的外部人士,依第113條第五項由主管機關訂定具體選任標準。
會員制依第113條由會員選任並強制納入非會員專家、董事長須為非會員;公司制依第124條以下組織,治理結構不同。
邏輯同源都是強制外部參與,但非會員董事代表市場整體與投資人利益,獨立董事主要保護小股東。
先選出董事會,再由董事過半數同意,從非會員董事中選任一人為董事長。
依章程由會員選任,並符合主管機關依第113條第五項訂定的非會員董監事選任標準及辦法。
任期三年屆滿,連選得連任,依章程改選並維持非會員專家的法定比例。
形式上非會員之外,主管機關選任辦法會審查實質獨立性,例如與會員是否有顧問或利害關係。
原則專任,但交易所設有其他全權主持業務的經理人時,董事長可不專任,此時經理人可能握有更多實質決策權。
董事至少三分之一須為非會員專家;若有九席董事,至少三席必須是外部人,這是法律強制下限。
| 比較面向 | member_based_exchange | company_based_exchange |
|---|---|---|
| 董事最低人數 | 至少董事三人、監事一人(第113條第一項) | 依公司法董事會規定及第124條以下(公司制) |
| 非會員/外部人強制比例 | 董事至少三分之一、監事至少一人須為非會員專家 | 依證券交易法第126條對證券商及其股東、經理人兼任之限制 |
| 董事長產生方式 | 須自非會員董事中選任(第113條第三項) | 依公司制治理與相關章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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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制證券交易所至少應置董事三人,監事一人,依章程之規定,由會員選任之。但董事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就非會員之有關專家中選任之。 董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董事應組織董事會,由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就非會員董事中選任一人為董事長。 董事長應為專任。但交易所設有其他全權主持業務之經理人者,不在此限。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至少應置董事三人,監事一人,依章程之規定,由會員選任之。但董事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監事至少應有一人就非會員之有關專家中選任之。 董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董事應組織董事會,由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就非會員董事中選任一人為董事長。 董事長應為專任。但交易所設有其他全權主持業務之經理人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之非會員董事及監事之選任標準及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證券交易所為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核心,其功能為建立集中交易市場之運作及交易秩序之維護,具有公益性質。應由社會公正專業人士參與或監督交易所業務之執行。監事部份亦應同時給予機會。但為求公正、客觀、超然,避免政治酬庸致生流弊,主管機關應訂立公益董監事之選任標準及辦法,以昭公信。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至少應置董事三人,監事一人,依章程之規定,由會員選任之。但董事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就非會員之有關專家中選任之。 董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董事應組織董事會,由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就非會員董事中選任一人為董事長。 董事長應為專任。但交易所設有其他全權主持業務之經理人者,不在此限。
證券交易所為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核心,其功能為建立集中交易市場之運作及交易秩序之維護,具有公益性質。應由社會公正專業人士參與或監督交易所業務之執行。監事部份亦應同時給予機會。但為求公正、客觀、超然,避免政治酬庸致生流弊,主管機關應訂立公益董監事之選任標準及辦法,以昭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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