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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證券交易法 第 114 條(第五三條之準用於董、監事與經理人)

  1. 1.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於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或經理人準用之。
  2. 2.董事、監事或經理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當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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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114 條規定,會員制證券交易所董事、監事、經理人準用第 53 條消極資格,違反者當然解任、職務自動失效。

Q · 交易所董事如果犯了證券重罪,需要開會把他免職嗎?

依證券交易法第 114 條準用第 53 條,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的董事、監事、經理人一旦在任期內踩到消極資格事由(如內線交易判刑確定、受破產宣告未復權、被主管機關解除金融機構職務未滿五年等),其職務「當然解任」。不需要董事會決議,也不需要主管機關公文,法律效果在事由成立的瞬間自動生效——這不是「可以被開除」,而是「你已經不是了」。

白話解讀

證券交易所不是一般公司,它是整個股票市場的基礎設施。掌管這個基礎設施的董事、監事、經理人,資格審查的嚴厲程度遠超一般企業。第114條把第53條的「消極資格」規定直接搬過來用在會員制交易所的高層身上:曾犯內線交易、操縱市場被判刑確定的人,不能坐這個位子;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的人,不能坐這個位子;被主管機關解除職務未滿五年的人,不能坐這個位子。更狠的是第二項:一旦你在任期內踩到這些紅線,不需要經過董事會決議、不需要主管機關公文,你的職務「當然解任」,自動失效。這不是「可以被開除」,是「你已經不是了」。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 114 條為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的高層資格規範,透過「準用」方式將第 53 條的消極資格清單適用於董事、監事與經理人,並規定一旦違反即「當然解任」——職務在資格事由成立時自動失效,無須任何人作成解任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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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第53條到底列了哪些不能當交易所高層的條件?

第53條的消極資格清單包含:曾犯組織犯罪、內線交易、操縱市場等特定罪名經判刑確定;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的負責人且未滿三年;被主管機關解除金融機構職務未滿五年;有重大信用不良紀錄等。每一款的射程和起算點不同。實務上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這種看似輕微的信用問題,也會觸發消極資格。

Q2當然解任之後,這個人之前做的決定還有效嗎?

通說認為當然解任是向後失效,失格之前做的決定原則上有效,之後的屬無權代理。但如果交易所遲遲沒發現,失格者持續做決策,第三人善意信賴的保護問題就會浮出來。交易所的法遵部門有義務定期核查高層的消極資格狀態,如果疏於核查導致損害,法遵部門本身也可能有責任。

Q3證券交易法第 114 條在規範什麼?

把第 53 條的消極資格清單準用到會員制交易所的董事、監事、經理人,並規定違反者當然解任。

Q4什麼是當然解任?

資格事由成立的瞬間職務自動失效,不需要董事會決議或主管機關公文,與需要有人作成決定的免職不同。

Q5第 53 條列了哪些消極資格?

特定證券犯罪判刑確定、受破產宣告未復權、曾任破產法人負責人未滿三年、被主管機關解除金融機構職務未滿五年、票據拒絕往來未期滿等。

Q6準用是什麼意思?

把第 53 條原本對證券商負責人的規定,比照適用到性質相同的交易所董監事經理人身上。

Q7怎麼確認交易所高層是否失格?

調閱刑事判決、破產裁定、解職處分與票據紀錄,逐款比對第 53 條的射程與起算點。

Q8發現董事失格後該怎麼做?

確認事由成立時點,向交易所與主管機關主張其自該時點起當然解任,其後決策有瑕疵。

Q9被當然解任不服怎麼救濟?

須提民事確認之訴主張委任或僱傭關係存在,但訴訟期間不得行使職務。

Q10法遵部門要做什麼防範?

定期核查高層消極資格狀態,疏於核查導致損害時法遵部門本身也可能有責任。

Q11當然解任 vs 決議免職差在哪?

當然解任事由成立自動生效不需開會;免職需有權機關作成決定,決定前仍在位。

Q12證交法 53 條 vs 公司法 30 條哪個嚴?

證交法第 53 條清單比公司法第 30 條更嚴、項目更多,因交易所是市場裁判與場地提供者,信賴要求更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dangran_jierengeneral_removal
啟動方式事由成立自動生效需有權機關作成決定
是否需開會不需任何決議需董事會或主管機關程序
生效時點資格事由成立的瞬間決定送達或生效時
失格前決策效力原則有效(向後失效)在職決策全程有效
救濟方式提民事確認之訴對處分提行政或民事救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美國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3(a)(39)(statutory disqualification,失格者不得參與自律組織/交易所之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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