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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114 條(第五三條之準用於董、監事與經理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於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或經理人準用之。
  2. 董事、監事或經理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當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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