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 115 條(兼任之禁止)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或經理人,不得為他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證交法第 115 條禁止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的董事、監事、經理人兼任他證券交易所同級職務,以人的隔離防止利益衝突。
Q · 證交所的董事可以同時在另一家證交所兼職嗎?
依證券交易法第 115 條,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的董事、監事或經理人,不得兼任他證券交易所的董事、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本條不需證明實際利益衝突,連產生衝突的結構都禁止,沒有例外條款,也無主管機關核准空間。但禁止的是「同時」兼任,卸任後再就任他所並不違反。
白話解讀
一個人同時在兩家交易所當董事,會發生什麼事?他在 A 交易所的董事會上討論要不要引入某個新商品,同時他也知道 B 交易所正在準備推出競爭產品。他的每一個決定都可能偏向其中一邊。第115條的答案很乾脆:不准。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的董事、監事、經理人,不得同時在另一家證券交易所擔任董事、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注意用詞的細節:「他證券交易所」不區分會員制或公司制,全部禁止。這條不需要你證明有利益衝突,它連產生利益衝突的可能性都不給你。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 115 條為交易所人事兼任的絕對禁止規範: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的董事、監事、經理人,不得同時在其他證券交易所擔任董事、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藉由人的隔離防止交易所間的結構性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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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如果違反兼任禁止會怎樣?▾
本條本身未明定違反效果,但配合主管機關監督權限,違反者可能面臨被命令解除職務、選任決議被認定無效、以及行政處分。實務上多在選任核備階段就被擋下。
Q2掛顧問頭銜能規避兼任禁止嗎?▾
未必。法律上的經理人依公司法第 8 條看實質職權而非頭銜。若顧問實際參與業務決策、簽核文件、管理團隊,主管機關有權穿透形式認定其實質為經理人。
Q3證交法 115 條是什麼?▾
規定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的董事、監事、經理人不得兼任他交易所同級職務,以人的隔離防利益衝突。
Q4什麼是兼任禁止?▾
法律禁止特定人同時擔任兩個可能產生利益衝突的職務,不問是否實際發生衝突,連結構都禁止。
Q5115 條的「經理人」範圍多大?▾
依公司法第 8 條看實質職權而非頭銜,實際參與業務決策、簽核、管理者即屬之。
Q6監事和監察人是同一個東西嗎?▾
不是。監事是會員制交易所用語,監察人是公司制用語,功能類似但法律上是不同職務名稱,本條並列堵跨體制兼任漏洞。
Q7證交所董事如何確認自己沒有違反 115 條?▾
核對自己目前在其他證券交易所是否擔任董事、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任一職務,任一天重疊即踩線。
Q8違反兼任禁止會被怎麼處理?▾
可能被主管機關命令解除職務、選任決議被認定無效,並面臨行政處分;實務上多在核備階段被擋下。
Q9怎麼判斷顧問是不是實質經理人?▾
看是否實際參與業務決策、簽核文件、管理團隊;主管機關有權穿透形式認定。
Q10卸任後多久可以到另一家交易所任職?▾
本條只禁止「同時」兼任,職務無重疊即可,但兩職務不得有任何一天交疊。
Q11證交法 115 條 vs 126 條差在哪?▾
115 條規範會員制交易所,126 條規範公司制交易所及證券商股東經理人,兩條構成跨體制兼任禁止對照。
Q12掛顧問頭銜算不算違反 115 條?▾
形式上顧問不在禁止清單,但若實質行使經理人職權,可能被穿透認定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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