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規,證券交易所的經理人和業務人員不得進行以下行為: 1. 直接或間接利用職務上所知悉的消息進行上市有價證券的買賣活動。 2. 洩漏職務上所獲悉的秘密,除非是應根據法律或法規要求的查詢。 3. 在與業務有關人員之間有款項、有價證券的借貸情況。 4. 就職務上的行為或違背職務的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5. 在執行職務時,涉及其自身利益關係時,未遵守迴避原則。 6. 在處理有價證券上市、交易、結算、交割或保管時,進行虛偽、詐欺或其他可能誤導他人的行為。 7. 其他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或相關法規以及交易所規定應禁止或不得為之情事。 值得注意的是,證券交易所的董事、監事、監察人、各委員會委員或其他相等地位的人不得進行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和第七款所禁止的行為。 參考資料: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