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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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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交易所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上市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 二、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三、與業務有關人員有款項、有價證券之借貸情事。 四、對於職務上或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五、執行職務涉及本身利害關係時未行迴避。 六、辦理有價證券上市、交易、結算、交割或保管時,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七、其他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或本會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情事。
  2. 2.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監察人、各委員會委員或其他地位相等之人不得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證券交易所的經理人和業務人員不得進行以下行為: 1. 直接或間接利用職務上所知悉的消息進行上市有價證券的買賣活動。 2. 洩漏職務上所獲悉的秘密,除非是應根據法律或法規要求的查詢。 3. 在與業務有關人員之間有款項、有價證券的借貸情況。 4. 就職務上的行為或違背職務的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5. 在執行職務時,涉及其自身利益關係時,未遵守迴避原則。 6. 在處理有價證券上市、交易、結算、交割或保管時,進行虛偽、詐欺或其他可能誤導他人的行為。 7. 其他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或相關法規以及交易所規定應禁止或不得為之情事。 值得注意的是,證券交易所的董事、監事、監察人、各委員會委員或其他相等地位的人不得進行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和第七款所禁止的行為。 參考資料: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 名詞
  • 法令名詞
  • 期約名詞
  • 詐欺名詞
  • 反證名詞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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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46 條規定:「證券交易所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上市有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