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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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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之業務人員,於證券交易所營業處所或集中交易市場執行營業行為時,應穿著規定服裝,並佩帶證券交易所所發之識別證;經登記之證券交易所業務人員,不得執行第三條所定之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47條的規定,證券交易所的業務人員在證券交易所的營業處所或集中交易市場執行業務時,必須穿著規定的服裝並佩戴該交易所核發的識別證。沒有經過登記的人不得執行《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3條所規定的業務。 根據資料,證券交易所的業務人員需要遵守相關的規定和規範,並且在執行業務時要穿著特定的服裝並佩戴識別證,以便辨識他們的身份和職責。未經登記的人員則被禁止執行相應的業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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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47 條規定:「證券交易所之業務人員,於證券交易所營業處所或集中交易市場執行營業行為時,應穿著規定服裝,並佩帶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