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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製作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應行記載事項準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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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建立徵信資料,確實評估客戶投資能力,並且在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中應記載特定的事項。然而,根據以上文本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定第2條所如何進行逐條釋義,以及具體的參考範例。請放心,如果對於該法條的內容有更多疑問,建議您請教相關專業機構或法律專家以獲得準確的解答。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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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製作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製作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2 條規定:「本準則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製作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