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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製作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應行記載事項準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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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書應記載委託人姓名、帳號、委託日期時間、證券種類、股數或面額、價格(限價或市價)、有效期間、有效期別(當日有效、立即成交否則取消、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營業員簽章、委託人簽章、委託方式(電話、電報、書信、當面委託)。並應附註下列各款事項: 一、委託方式應予標明。 二、書面或電報委託者應黏附函電。 三、買入證券一律集中保管,如欲領回證券者,應另填具存券領回申請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製作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4條的規定,委託書應詳細記載以下事項:委託人的姓名、帳號、委託日期和時間、證券的種類、股數或面額、價格(限價或市價)、有效期間、有效期別(當日有效、立即成交否則取消、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營業員的簽章、委託人的簽章以及委託方式(電話、電報、書信、當面委託)。此外,委託書應附註以下事項: 1. 應標明委託方式。 2. 書面或電報委託者應黏附函電。 3. 若委託買入證券,則應將證券集中保管,如欲領回證券,則需要填寫存券領回申請書。 根據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相關規定,證券經紀商必須依據委託人或其代理人的委託方式(包括書面、電報、電話、當面委託等)來填寫和印製委託書並承辦交易。如果是以電話委託方式進行買賣,則由受託證券經紀商的營業員填寫、印製委託書並簽章,而當面委託則需由委託人或其代理人自行簽章。此外,根據證人的證詞以及本案中提供的相關證據,可以看出買賣股票通常以電話委託的形式進行,並且可以由委託人或其代理人進行委託。當然,根據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時應記錄下委託人的姓名、帳戶號碼、委託的日期時間、交易的證券種類、交易的股數或面額、交易的價格、有效期間、有效期別、營業人員的簽章、委託人的簽章以及委託的方式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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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製作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4 條規定:「委託書應記載委託人姓名、帳號、委託日期時間、證券種類、股數或面額、價格(限價或市價)、有效期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製作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