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製作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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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以電話、電報、書信委託者,受託證券經紀商應先填製前條所定之委託書,於成交後委託人交付價金或證券時,由委託人補行簽章。但已簽具「委託人交割款券轉撥同意書」,或依規定免簽具前揭同意書而已辦理交易確認並留存紀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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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所提到的法令資料,證券經紀商在接受委託人以電話、電報、書信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時,應先填製委託書,並在成交後由委託人補行簽章。然而,若已簽具「委託人交割款券轉撥同意書」或已辦理交易確認並留存紀錄,則不需再填製委託書。 以上述資料為依據,進一步解釋第5條的應行記載事項的範例訊息,可以在委託書中記錄交易資訊如買賣股數、價格等,也可以在交易確認文件中紀錄相同的交易資訊。這些記錄的目的是確保交易的透明度和準確性,以保障委託人的利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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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