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製作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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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報告書,應於買賣成交後製作之,並得以媒體方式保存,惟仍應依委託人或證券金融公司之需求列印並交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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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製作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7條規定,買賣報告書應在買賣成交後製作並保存,可以使用媒體方式保存,但仍應根據委託人或證券金融公司的需求進行列印並交付。 根據參考資料,證券經紀商在進行買賣有價證券時,應該製作買賣報告書,在買賣成交後進行列印並交付。這可以是以紙本形式交付,也可以使用電子方式保存,但需要根據委託人或證券金融公司的需求進行列印。這樣的記載事項準則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交易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例如,當投資人委託證券經紀商進行股票買賣交易時,證券經紀商在成交後,應製作買賣報告書並列印出來,以便委託人核對交易細節和相關資訊。這樣可以確保交易的真實性和遵守相關法規的要求。 參考資料: - 臺灣證券交易所證券商營業細則 https://www.twse.com.tw/zh/page/information/download/09/7822140037300000000.pdf
- 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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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