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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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回答中有一段提到「證券金融事業及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證券商應於每日下午,將當日各種有價證券融資融券餘額資料送達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彙計,於次一營業日開市前公告,並通知證券經紀商於營業處所公布之。」這段說明了證券金融事業和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的證券商在每天下午將當天各種有價證券融資融券餘額資料送到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由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彙總,並在下一個營業日開市前公告,通知證券經紀商在其營業處所公布。相關參考資料可以是《證券交易法》第105條第1項,內容即與該段描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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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條文
-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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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