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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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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及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證券商應於每日下午,將當日各種有價證券融資融券餘額資料
送達
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彙計,於次一營業日開市前公告,並通知證券經紀商於營業處所公布之。
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依
第六條
規定暫停或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時,應於依前項方式公告之當日通告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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