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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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每種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股票,其融資餘額或融券餘額達主管機關所定該種股票上市或上櫃股份一定限額時,暫停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俟其餘額低於主管機關所定比率時,恢復其融資、融券交易。
- 2.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為執行前項規定,得進行分配,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證券金融事業及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證券商為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時,不得超過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分配之融資融券張數。
- 3.前二項規定,於受益憑證準用之。但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數之計算,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以前一營業日之總發行受益權單位數為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以前一營業日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總受益權單位數為之。
- 4.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臺灣存託憑證準用之。但臺灣存託憑證上市單位數之計算,以前一營業日受理兌回後單位數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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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以下針對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 6 條進行逐條釋義: 1. 根據該條第一項,當某種股票的融資餘額或融券餘額達到由主管機關所定的該種股票上市或上櫃股份的一定限額時,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將會暫停。只有當餘額低於主管機關所定比率時,融資和融券交易才會恢復。 2. 根據該條第二項,為了執行前項規定,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可以進行分配,並向主管機關報備。此外,證券金融事業和從事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的證券商在進行融資和融券時,不得超過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分配的融資和融券張數。 3. 根據該條第三項,前兩項的規定也適用於受益憑證。但是對於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數的計算來說,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應以前一營業日發行的總受益權單位數來計算;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應以在國內募集和銷售前一營業日的總受益權單位數來計算。 4. 根據該條第四項,前面的規定也適用於臺灣存託憑證。但是臺灣存託憑證上市單位數的計算應以前一營業日兌換之後的單位數來計算。 根據上述解釋,該法條對於有價證券適用於融資融券交易的限制和控制。它指定了主管機關所訂定的上市或上櫃股份的融資和融券的限額,并規定了在達到限額時需要暫停融資和融券交易。此外,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可以進行分配以執行此規定,而證券金融事業和證券商在進行融資和融券交易時則受到分配數量的限制。受益憑證和臺灣存託憑證的計算也有相應的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俟名詞
- 復名詞
- 業名詞
- 準用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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