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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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受益憑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得公告暫停該受益憑證之融資融券交易,或在主管機關所定之範圍內,調整其融資比率或融券保證金成數,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終止上市(櫃)。 二、未依規定按期申報並公告財務報告。 三、經理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情事或經理該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之期貨信託事業有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情事。 四、價格波動過度劇烈。 五、受益權過度集中。 六、成交量過度異常。 七、其他不適宜繼續融資融券交易之情事。
- 2.依前項暫停融資融券交易或調整融資比率、融券保證金成數者,於暫停或調整原因消滅時,由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恢復,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3.前二項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 4.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不適用;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於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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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有價證券進行融資融券交易需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否则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可以暫停該受益憑證的融資融券交易,或在主管機關所定範圍內調整融資比率或融券保證金成數,并向主管機關報告备查: 1. 受益憑證終止上市(櫃)。 2. 未按期申報並公告財務報告。 3. 管理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有相应法规所规定的情况。 4. 價格波動过度劇烈。 5. 受益權過度集中。 6. 成交量過度異常。 7. 其他不適宜繼續融資融券交易的情况。 根据第二項規定,一旦暫停融資融券交易或調整融資比率、融券保證金成數的原因消除,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將公告恢復交易,并报告给主管機關备查。 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并得到主管機關的核定。 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规定,不适用于指数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和指数股票型期货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规定,不适用于境外指数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 参考资料:證券交易法第五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按名詞
- 業名詞
- 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適名詞
- 復名詞
- 核定名詞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96 條條文
-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 3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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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