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 11 條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起人應檢具申請書並備齊下列書件,向證期會申請核准: 一、公司章程。 二、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經營原則、內部組織分工、未來三年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及業務發展計畫、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三年財務預測。 三、發起人名冊,載明姓名或名稱、住址或本公司所在地及出資額。 四、發起人會議紀錄。 五、符合第八條規定之發起人資格證明文件。 六、發起人無前二條所定情事之聲明書。 七、經律師或會計師審查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設立審查表及出具之審查彙總意見書。 八、其他經證期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申請案件之書件記載事項不完備,其情形可以補正者,證期會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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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1條,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發起人在申請核准時應提供以下文件: 1. 公司章程。 2. 營業計畫書,內容包括業務經營原則、內部組織分工、未來三年內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和業務發展計畫、人員招募和訓練、場地設備概況以及未來三年的財務預測。 3. 發起人名冊,列明姓名、住址或公司所在地以及出資金額。 4. 發起人會議紀錄。 5. 符合第八條規定的發起人資格證明文件。 6. 發起人對於前兩項要求之情形的聲明書。 7. 經律師或會計師審查的申請設立審查表及審查彙總意見書。 8. 其他根據證期會規定需要提供的文件。 如果申請文件的內容有缺失,證期會可以通知發起人補正,並給予補正的期限;如果在截止期限前未完成補正,則證期會將其申請駁回。 我無法找到根據該條款的最新資料和相關的案例。我建議您參考台灣法律相關資料和專業的法律意見,以獲得準確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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