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證期會得不予核准: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者。 二、發起人資格條件不符合第八條規定者。 三、發起人有第九條或第十條所定情事者。 四、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五、營業計畫書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者。 六、發起人之專業能力有無法健全有效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虞者。 七、其他不符合本規則之規定者。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證期會得不予核准: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者。 二、發起人資格條件不符合第八條規定者。 三、發起人有第九條或第十條所定情事者。 四、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五、營業計畫書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者。 六、發起人之專業能力有無法健全有效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虞者。 七、其他不符合本規則之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