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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 12 條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證期會得不予准: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者。 二、發起人資格條件不符合第八條規定者。 三、發起人有第九條或第十條所定情事者。 四、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五、營業計畫書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者。 六、發起人之專業能力有無法健全有效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虞者。 七、其他不符合本規則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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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第12條,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申請案件在以下情形下,證期會可以不予核准: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 二、發起人不符合第八條規定的資格條件; 三、發起人具有第九條或第十條所規定的情事; 四、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被發現有虛偽不實的情況; 五、營業計畫書內容不具體或不能有效執行; 六、發起人的專業能力存在無法健全有效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的可能性; 七、其他不符合本規則之規定的情況。 資料來源: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 修正日期:未提供 - 參考網址:無提供公開連結 - 相關範例:根據該資料來源,沒有提供具體案例的資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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