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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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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設立分支機構: 一、營業滿一年者。但因合併或受讓而設置分支機構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者。 三、最近三個月未曾受證期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所為之警告處分者。 四、最近半年未曾受證期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命令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之處分者。 五、最近一年未曾受證期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命令停業之處分者。 六、最近二年未曾受證期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四款規定廢止分支機構營業許可之處分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曾受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處分,於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時仍未具體改善者,證期會得不核准其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4條,要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營業時間必須滿一年。但因合併或受讓而設立分支機構的情況除外。 2. 最近一次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告中,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3. 最近三個月內未曾受證券期貨局根據證券投資信託法第66條第一款所發布的警告處分。 4. 最近半年內未曾受證券期貨局根據證券投資信託法第66條第二款所規定的解除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的處分。 5. 最近一年內未曾受證券期貨局根據證券投資信託法第66條第三款所規定的命令停業的處分。 6. 最近兩年內未曾受證券期貨局根據證券投資信託法第66條第四款所規定的廢止分支機構營業許可的處分。 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時仍未改善之前受到上述第三至第六款處分的情況,證券期貨局有權不核准其申請。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 名詞
  • 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條文
  • 第六十六條第二款條文
  • 監察人名詞
  • 第六十六條第三款條文
  • 第六十六條第四款條文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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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第 14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設立分支機構: 一、營業滿一年者。但因合併或受讓而設置分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