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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 15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立分支機構,應檢具下列書件,向證期會申請准:一、分支機構設立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 三、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分支機構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一年財務預測。 四、載明設立分支機構決議之董事會議事錄。 五、分支機構內部控制制度。 六、分支機構經理人符合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之聲明書。 七、其他經證期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申請案件之書件記載事項不完備,其情形可以補正者,證期會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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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第 15 條,設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分支機構需要提交以下文件以向證券期貨局申請核准: 1. 分支機構設立申請書。 2. 公司章程。 3. 營業計畫書:應詳述分支機構業務經營的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和未來一年的財務預測。 4. 設立分支機構的董事會議事錄。 5. 分支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 6. 分支機構經理人符合第十七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聲明書。 7. 其他證券期貨局要求提供的文件。 如果前述申請文件的記載事項不完備,證券期貨局可以通知申請人在限期內補正;如果在完成期限內未補正,證券期貨局會駁回申請。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1973/5/26 版)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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