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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立分支機構,應檢具下列書件,向證期會申請准:一、分支機構設立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 三、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分支機構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一年財務預測。 四、載明設立分支機構決議之董事會議事錄。 五、分支機構內部控制制度。 六、分支機構經理人符合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之聲明書。 七、其他經證期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申請案件之書件記載事項不完備,其情形可以補正者,證期會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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