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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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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自證期會准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分支機構設立登記,並檢附下列書件,向證期會申請核發分支機構營業執照: 一、申請書。 二、分支機構設立登記證影本。 三、分支機構營業場所之權狀影本或租賃契約影本及其平面圖、照片。 四、其他經證期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申請核發分支機構營業執照者,證期會得廢止其設立分支機構之核准。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申請證期會核准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第16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獲得證期會核准後的六個月內,應辦妥分支機構設立登記並向證期會申請核發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在申請時,應提供下列文件:申請書、分支機構設立登記證的影本、分支機構營業場所的權狀影本或租賃契約影本及其平面圖、照片,以及其他證期會要求提供的文件。 如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核發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證期會有權廢止其設立分支機構的核准。但若有正當理由且在期限屆滿前,可以申請證期會核准延展期限,但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且只能延展一次。 以上解釋根據該法規第16條的內容進行,並參考了該法規本身的規定,沒有其他參考資料與之相關。

  • 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租賃契約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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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第 16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自證期會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分支機構設立登記,並檢附下列書件,向證期會申請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