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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 18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總經理應具備領導及有效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能力,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二、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曾擔任一年以上副總經理或同等職務,或三年以上經理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具證券、期貨、金融、保險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曾擔任三年以上薦任九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證券金融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及領導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總經理請假、停止執行業務或其他原因不能行使職權時,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之。 第一項所稱專業投資機構及相關工作之範圍,由證期會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聘任總經理,應事先檢具規畫人選之符合資格證明文件,報證期會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總經理不得兼任同一事業之董事長、分支機構經理人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理人。 本規則九十年十月十七日修正施行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聘任之總經理有不符合前項規定情事者,應於本規則修正生效後一年內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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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第 18 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總經理需要具備一定的領導和有效經營能力,並且要擁有以下資格之一: 1.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的規定,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並具有三年以上的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 2. 根據教育部承認的國內或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且具有五年以上的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且曾擔任一年以上副總經理或同等職務,或三年以上經理或同等職務,且成績優良。 3. 根據教育部承認的國內或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且具有五年以上的證券、期貨、金融、保險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且曾擔任三年以上的薦任九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且成績優良。 4. 如果具備其他足夠證明其具備證券金融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和領導能力的學經歷,也可以被視為符合資格,能夠健全有效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此外,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總經理請假、停止執行業務或其他原因不能行使職權時,該事業應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的人員代理。 專業投資機構和相關工作的範圍由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證期會)所定。 在聘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總經理時,應事先準備符合資格的人選規劃文件,並報證期會審查合格後才可上任。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總經理不得同時兼任該事業的董事長、分支機構經理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理人。 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的修正施行前聘任的總經理若不符合前述規定,應在修正生效後的一年內改善。 參考資料: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2.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3. 教育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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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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