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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 19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副總經理應具備領導及有效輔佐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能力。其投資研究部門之副總經理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二、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曾擔任二年以上經理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具證券、期貨、金融、保險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四年以上,曾擔任二年以上薦任八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證券金融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及領導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者。 前項所稱專業投資機構及相關工作,準用前條第三項之規定。 依其他法律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組織章程規定,與投資研究部門副總經理職責相當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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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9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副總經理需要具備領導及有效輔佐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能力。對於投資研究部門的副總經理,需要滿足以下資格之一: 一、依照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的規定,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並且具有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超過兩年。 二、經教育部承認的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且具有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超過五年,且曾擔任過兩年以上的經理或同等職務,且成績優良。 三、經教育部承認的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且具有證券、期貨、金融、保險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超過四年,且曾擔任過兩年以上的薦任八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且成績優良。 四、有其他學經歷足以證明具備證券金融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及領導能力,並且能夠適當有效地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前項所稱的專業投資機構及相關工作,參照前條第三項的規定。 對於其他法律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組織章程規定與投資研究部門副總經理職責相當者,也適用第一項的規定。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第 19 條 (資料資料來源: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270075&FLNO=19) 範例:一個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的投資研究部門的副總經理,擁有教育部認可的國內大學畢業學歷並且具有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 5 年以上,也在該公司擔任經理職務超過 2 年並且有優良的成績。依照規定,這位副總經理符合第二條款的資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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