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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業務人員,應參加證期會所指定機構辦理之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 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再任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在職人員應於任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其訓練之內容及期間,由證期會定之。 未參加第一項訓練或訓練未能取得合格成績於一年內再行補訓仍不合格者,不得充任業務人員,並由同業公會註銷其業務人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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