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 27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業務人員,應參加證期會所指定機構辦理之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 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再任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在職人員應於任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其訓練之內容及期間,由證期會定之。 未參加第一項訓練或訓練未能取得合格成績於一年內再行補訓仍不合格者,不得充任業務人員,並由同業公會註銷其業務人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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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業務人員需要參加職前訓練和在職訓練。初任且離職兩年後再次任職的業務人員,需要在到職後的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在職人員則需要在任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訓練的內容和期間由證券期貨業自律組織勸程委員會(證期會)訂定。如果一年內未參加第一項訓練或者訓練未能取得合格成績,就不能擔任業務人員,並且會被同業公會註銷其業務人員登記。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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