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 28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或業務人員,應本誠實及信用原則,忠實執行業務。 前項事業及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洩漏予他人或從事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買賣之交易活動。 二、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買賣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時,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買入或賣出,或無正當理由,與受託投資資金為相對委託之交易。 三、為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宣傳或營業促銷活動。 四、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買賣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時,未將證券商或期貨商退還手續費歸入基金資產,或收取其他利益。但符合證期會規定者,不在此限。 五、約定或提供特定利益、對價或負擔損失,促銷受益憑證。 六、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或藉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七、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買賣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時,意圖抬高或壓低證券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或從事其他足以損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人權益之行為。 八、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買賣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時,將已成交之買賣委託,自基金帳戶改為自己、他人或全權委託帳戶,或自自己、他人或全權委託帳戶改為基金帳戶。 九、於公開場所或傳播媒體,對個別股票之買賣進行推介,或對個別股票未來之價位作研判預測。 十、利用非專職人員招攬客戶或給付不合理之佣金。 十一、其他經證期會規定禁止之事項。 前項之規定,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其他受僱人準用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同業公會規定訂定內部人員管理規範,並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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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第 28 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或業務人員應遵守以下要求: 1. 忠實執行業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相關人員應本誠實及信用原則,忠實執行業務。 2. 禁止行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禁止以下行為: a. 洩漏內部消息或從事內幕交易活動。 b. 在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買賣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時,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買入或賣出,或無正當理由與受託投資資金進行相對委託之交易。 c. 進行虛偽、詐欺或其他會引誘他人誤信的宣傳或促銷活動。 d. 在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買賣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時,未將手續費納入基金資產,或收取其他利益。但符合證期會規定者除外。 e. 約定或提供特定利益、對價或負擔損失,以促銷受益憑證。 f. 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或藉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g. 以意圖抬高或壓低特定有價證券的交易價格,或進行其他可能損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人權益的行為。 h. 將已成交的買賣委託從基金帳戶改為自己、他人或全權委託帳戶,或反之。 i. 在公開場所或傳播媒體上對特定股票的買賣進行推介,或對其未來價位作研判預測。 j. 利用非專職人員招攬客戶或支付不合理的佣金。 k. 其他證券期貨市場監理委員會規定禁止的行為。 此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同業公會的要求制定內部人員管理規範並執行。 以上資料引用自《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28 條。 範例:如果一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負責人利用內部消息進行交易活動,則違反了修正後的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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