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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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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及從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業務人員,除基金經理人應符合前條所定資格條件外,應由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擔任之: 一、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 二、經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合格,並在專業投資機構從事證券或期貨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三、經證券商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或已取得原證期會發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並在專業投資機構從事證券或期貨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四、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證券、期貨機構或信託業之業務人員三年以上。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專業投資機構之範圍及其工作項目,準用第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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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第 26 條,對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和從事特定業務的人員有特定的資格要求,具體如下: 1. 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 2. 經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合格,並在專業投資機構從事證券或期貨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3. 經證券商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或已取得原證期會核發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並在專業投資機構從事證券或期貨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4. 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證券、期貨機構或信託業之業務人員三年以上。 此外,第二款和第三款所指的專業投資機構的範圍和工作項目,適用於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60001)

  •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條文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法規
  • 名詞
  • 第十八條第三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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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第 26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及從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業務人員,除基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