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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及基金經理人,除經證期會准外,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決定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買賣某種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時起,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再持有該種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時止,不得參與同種股票買賣。 前項之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基金經理人及其關係人從事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交易,應依證期會之規定,向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報。 第五條第三項關於關係人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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