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 30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或基金經理人本人或其配偶有擔任證券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之股東者,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買賣該發行公司所發行之證券時,不得參與買賣之決定。 前項之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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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30條,規定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或基金經理人以及他們的配偶,如果擔任證券發行公司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該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則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買賣該發行公司所發行的證券時,不得參與買賣的決定。此外,此條款還涵蓋了這些人持有的股票,包括他們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以他人名義持有的情況。 根據資料庫中的資料,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利益,避免有利益衝突的情況出現。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負責人或其他相關人員同時在該公司擁有財務利益時,他們的行為可能影響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投資決策,因此需要限制他們參與相關交易的決策。這樣的限制可確保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保護投資者的權益。 根據參考資料,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利益,確保投資決策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例如,如果一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負責人同時是一個證券發行公司的董事,他可能會受到自己的利益影響而偏向於購買該公司的證券,這樣會危及基金的利益。因此,根據這項規定,該負責人在涉及該發行公司的交易時不得參與決策,以確保基金的利益不受任何利益衝突的影響。 這項規定還明確了這些人持有的股票範圍,其中包括他們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以他人名義持有的情況。這是為了防止這些人通過這些方式繞過規定,繼續參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與該發行公司的交易。 根據參考資料,這項規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確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利益不受到潛在利益衝突的影響。這些人的身份和地位可能使他們具有對該發行公司的特殊利益,這樣可能影響他們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利的買賣決策。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須限制這些人在相關交易中的參與。這項規定還明確了這些人持有的股票範圍,以確保所有與他們有息息相關的持有人都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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