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或基金經理人本人或其配偶有擔任證券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之股東者,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買賣該發行公司所發行之證券時,不得參與買賣之決定。 前項之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或基金經理人本人或其配偶有擔任證券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之股東者,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買賣該發行公司所發行之證券時,不得參與買賣之決定。 前項之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