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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其購入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代表人,均不得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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